黃庭禪辭典

名詞解釋:

『禪』與『煩惱』是相反意思,禪這個字是「無障礙」、及「自在解脫」的意思。禪悅解脫要從哪兒開始,才能建立起堅強基礎呢?

達摩祖師:「見本性為禪,若不見本性,即非禪也。假使說得千經萬論,若不見本性,只是凡夫,非是佛法。」簡單的說,禪境解脫乃是從照見『自性的本來清靜』中建立起來的。若沒有照見自性本來清靜的真知真見,縱然日日焚香操琴,亦無禪境解脫可言。所以『禪修』是內求之事,這並非外在事貌功業可以取代的。

外在的一切功業德貌雖好,但終是在外,非本性所固有;一切敲打唸唱雖好,但亦是在外,非本性所固有。修行不從本性上來努力,終究是毫無益處的。因此只有致力於照見自我心性的本來清靜,方得悟入究竟的解脫之門。

名詞解釋:

每個人看到「佛」這個字的第一印象,立即聯想到神通廣大,然而考證經典中的諸多記載,「佛」這個字的本意,並非指他的神通而言,「佛」的本意是「覺者」之意,「覺」有覺察、覺悟二義,覺察煩惱之賊,使不害己謂之覺察;覺知諸法之事理,而了了分明,如睡夢之寤,謂之覺悟。覺察複能覺悟,自覺複能覺他,名為佛。而佛的神通,是其功行積久之後的副產品爾,這些副產品的產生,源自「覺心」。故佛是「覺」義,而非神通。

 

以下是有關「佛」這個字義的經典論證:

 

佛地論:

「於一切法,一切種相,能自開覺,亦開覺一切有情。如睡夢覺醒,如蓮華開,故名佛。」

 

智度論:

「佛陀是智者,有常無常等一切諸法,菩提樹下了了覺知,故名佛陀。」

 

法華文句:

「西竺言佛陀,此言覺者、知者。對迷名知,對愚名覺。」

 

大乘義章:

「佛是覺知,覺有兩義:一覺察,如人覺賊。二覺悟,如人睡寤。覺察之覺對煩惱障,煩惱侵害事等如賊,唯聖覺知不為其害,故名為覺;覺悟之覺對其知障,無明昏寢事等如睡,聖慧一起,朗然大悟,如睡得寤,故名為覺。既能自覺,複能覺他。覺行窮滿,故名為佛。」

 

涅槃經:

「如人覺賊,賊無能為,佛亦如是。」

 

善見律:

「佛者名自覺亦能覺他,又言知,何謂為知?知諦故,故名為佛。」

 

仁王經:

「一切眾生,斷三界煩惱果報盡者名為佛。」

 

頓悟入道要門論:

修頓悟者,為頓除妄念,永絕我人,畢竟空寂,即與佛齊,等無有異。

 

養真集:

佛字從人從弗,有不為人欲之義焉。人而能為人之所不為,則可以成佛矣。瞭解「佛」這個字的意思之後,便知修行路上的最要務,乃是頓除煩惱妄念,而非談玄說奇之能事矣!

名詞解釋:

「心」是主軸或核心之意。萬物的主軸或核心都可以稱為心。如車輪最重要的,便是中間那根軸心,同樣的,一個人最重要的部份便稱為我們的「心」!

若以人格高下而言,思想是主軸,故此時以思想為心;而我們的心一會兒想這兒,一會兒想那兒,因此人們便會說「心不在裡,不在外,不在兩邊及中間。」或說「心無所不在」了。

若以苦樂境界而言,情緒一起伏人們便會不能自已,因此情緒變成所有的主軸,此時人們便會以情緒的起伏為心。而情緒在哪裡起伏?在哪裡掛礙?透過詳細的內觀可以證明,它只發生在胸口正中,也就是「黃庭」一竅,因此若論起人們的煩惱掛礙時,我們便要以「黃庭」為所專注的核心了,這也就是「黃庭禪」的存在價值!

當黃庭內的掛礙真相被內觀者徹底的認清,原來它只是小小的氣血起伏而已,原來情緒的真相竟是這麼的微小,此時黃庭內的種種起伏變化對它來講已毫無掛礙,悟透這個關鍵的智者便可以任它自由的來去起伏而沒有任何煩惱,經典中稱這種現象為「自在」、或「無心」!

所以「心」字的定義有很多種,其定義因當下所指的重點不同而有所差異,不可一個定義用到底的。然而人們之所以要修心,為的就是要降伏他的煩惱掛礙,這時候「心」字的定義,指的便是情緒與掛礙的發生地…「黃庭」了。

名詞解釋:

道即是氣,氣中有自然的造化之序存在,這個自然的造化之序在水即水性,在木即木性,在人即人的本性也。

簡言之,人類身中一股浩然正氣裡的自然造化規則,即是人的本性。

好比一個蛋變成雞的過程,主載中間這個造化的過程就是蛋的性。同樣的,主載人變成佛的造化過程就是人的本性。

性源自於道,道在人即是性,因此修性即是修道。修行就是在恢復一個本性,因為只有本性才能行成佛的造化,好比一棵植物只在適合它的「性」的環境才便於成長,修行也是一樣,就是想辦法給予自己的「本性」一個適合它造化成佛的環境而已。一切妨礙本性造化的因素都拿掉了,本性的造化規則也就可以展開了,此時便是佛家所說的「見性」了。

性到底是善還是惡?如來佛說「不善不惡」,而孟子卻說「性善」,然而孟子的原文是『乃若其情,則可以為善』,意思是說『性雖然不能以善惡來論斷,但一個本性純良的人,給予人們的感受是善的』,因此不如我們說性善吧!就像水的性不停的向大海流去,有什麽善不善呢,但我們可以將它向大海流去永不改變的志節,比喻為「善」,然而它豈有什麼善不善呢!

人性也是一樣,只是一種不變的造化規則,不應以善惡來區分,但本性純良的人,不在氣的生滅變化上攀附一點貪嗔心,因而給予人們一種很善良的感覺,所以孟子說「乃若其情,則可以為善。」其意義其實與如來佛的不善不惡是一致的。

名詞解釋:

『有命則生,無命則死』。命是活力,是力量,是生命,是不可抗的稟賦,是真正的本體,真我的生命是天賦的一股氣,這一股氣是天所賜,故曰「天命」。

一如人的肉體是父母所賜,故曰「人命」。此命既為一股氣所組成,自有其造化規則,這規則即是氣數,其命有數,故曰「命數」、「氣數」。簡言之,命即是身中的一股氣,身中一股真我生命的力量,以這股能量不斷流行故稱氣,以其生生不息故稱命,這氣中的規則便稱性。

仙家祕而不傳者,只一命功,所謂命者何,氣是也!

佛家所難以言喻者,只一性功,所謂性者何,氣中的造化之妙也。

名詞解釋:

「順性曰靜,逆性曰動。」靜不是不動,而是順性。性當靜則靜,性當動則動,皆謂之「靜」。反之若性當動而卻靜,性當靜而卻動,皆謂之「動」。

例如平時的河水緩緩的流是靜,而大雨時自然變成激流,這是水性使然,自在於它的奔流與激蕩,這都是靜。若是下了大雨,整條河卻靜得像是果凍凍起來一般,這已逆了它的性,在經書中這是「動」而不是「靜」。

再例如一把電風扇,插了電應該要動,這是它的性,這時動起來是正常的,所以此時雖動也稱為「靜」,若是你買了一把新的電風扇,插了電卻不動,這明明是壞了,這時雖看來是靜的,但因其性已失,故此時雖靜也稱為「動」了。

經典中所說的「靜」指的是我們的性,此時的性當靜就靜,此時的性當動就動,都叫「靜」。例如靜坐時氣血平穩,就安於那個平穩;氣血動盪,就安於那個動盪,這也叫靜;明明此時氣血自然快速動盪起來,你卻不斷的深呼吸要把它壓平,就算讓你壓平了,這卻叫「動」不叫「靜」。一切依乎本性,不要造作,因此道家提倡「無為」。

名詞解釋:

悟的造字是「吾心」,明白本心本性的一切真相謂之「悟」。

覺知一切感受的真相,遠離感受的迷惘謂之「覺」。

陰陽謂之『氣』。氣即是創造宇宙的一股總能量,這股能量迭運流動而行造化時謂之「氣」。其內在所蘊藏的造化之序稱為「理」。以萬物皆由是而生故曰「道」。

 

王陽明:

人身中元氣、元神、元精只是一件,流行為氣,凝聚為精,妙用為神。

 

王陽明:

然性善之端,須在『氣』上始見得,若無氣亦無可見矣。惻隱、羞惡、辭讓、是非即是氣。若見得自性明白時,氣即是性,性即是氣,原無性、氣之可分也。

名詞解釋:

情即是感受,有情即是有感受、有情緒。離了感受情從何來?佛經中的「菩薩」兩字即是『覺有情』的意思。

 

『佛』也是覺的意思,離了感受『覺』從何來,離了感受什麼是有情?所謂『性情』,性是不知其然而然的氣機波動與造化,未加上情緒時,純然天然律動謂之「性」,而這些氣機波動加上心情意義時則謂之「情」。

名詞解釋:

在黃庭一竅的氣血上,起了貪嗔掛礙的知見叫「識」。若無貪嗔掛礙,雖分別亦不名「識」。

名詞解釋:

法是媒介、手段、末端之意。總之「法」這個字,兼具有『暫時』、『變化』、及『可以顯現力量』等多重意思。故『法』字之形如水之去,言其變動短暫之意也。

常聽到「萬法惟心」這句話,但到底什麽是法呢?法的範圍到底有多廣呢?我們可以說,凡一切暫時存在於某種形態的有形事物;或暫時應用的手段、法門、等媒介;或一個人暫時存在腦海中的價值觀,如尊卑、高下、得失、美醜、氣氛等知見;或內在暫時存在的一種心情,氣血的變化;或宇宙中的定律、因緣果報…等。這一切裡裡外外的一切,皆通以謂之『法』。

它是暫時應用之物,或去病之藥,若能得魚忘筌,病去藥除,則法不僅不會帶來罣礙,且會帶來利益。然若貪法而難除,反促其「生機」者,則謂之「法執」。

「法」的價值是它可以為我們帶來好處,為我們長養性命的生機,因此凡一切有形無形事物,足以幫助我們的生機者,皆可謂之法。譬如金錢或財物,可以有助於生活的便利,所以它就是我們生活的法;又如我們可以藉由鋸子、榔頭等適當的工具去蓋好一棟房子來住,這時房子就是人類安居的一個法,而鋸子、榔頭又是蓋屋子的法。

也就是說,為了達到某個目的而中間所架設出來的這些手段方法,我們都可以稱之為「法」。因此外在的物質可以成為法,內在的心態、心情、價值觀也是法,還有説明我們達成修行目標的一切八萬四千多條的方法、以及其間所使用的各種器物也都可以稱為「法」。因此有所謂「法門」或「法器」等稱呼。

簡單的說,法是為了達成某個目的的媒介,是為了達到某一個目的中間手段,它本來是可以為我們帶來好處的。換言之,如果因為不斷的執行這個法,反而造成我們的罣礙,殘害了自己的生機,我們就稱之為法執。

八萬四千法門都可以幫助我們的開悟,也可以成為我們的法執,因此法執要說起來,真是不勝枚舉,例如唸經禮佛、募化十方、仗義直言、溫和有禮都是好事,但也都可以成為法執;世上再好的事,若用在不得當的時機,都可以適得其反而成為另一種傷害,這種情況我們都稱為法執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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